思想建设
公务用枪枪证(审批)
序号 | 5 | 项目 名称 | 公务用枪枪证(审批) | ||
依 据 | 1、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5、7条; 2、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3、公安部公治[1997]786号《关于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 时限 要求 | 22个工作日 | ||
收费 标准 | 不收费 | ||||
涉及 单位 | 刑事技术部门、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 ||||
审批 权限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
申报 条件 与 材料 | 1、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有关配枪单位的规定; 2、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3、枪支须经所在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痕迹检验,建立枪痕档案。 | ||||
审批 程序 | 1、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将数据传输给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 3、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并通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取枪证(10个工作日);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取并发放枪证(5个工作日)。 注:地级以上市的非公安系统申办持枪证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 ||||
监督 措施 | 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对查询事项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
备注 |